发布时间:2025-10-15 18:07:14    次浏览
↗↗↗点击上方松江报关注我们新鲜、权威的松江新闻每日送达■文丨杨逸飞 应某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,因第三人无法偿还,应某请求法院查封了第三人名下的一处房产。然而,自称是房屋实际拥有者的孙某请求终止执行,法院予以支持。故应某诉至法院,要求法院继续执行对该房产的查封。 2011年6月,孙某与第三人签订《房地产买卖协议合同书》一份,约定诉争房屋建筑面积114平方米,诉争房屋转让价款为200万元。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支付170万元,尾款30万元于办理过户当日支付。上述合同签订后,孙某按约支付170万元,第三人将诉争房屋交付孙某,孙某居住使用诉争房屋至今,由于诉争房屋系拆迁安置房,3年内限制变更权属登记,所以孙某迟迟未能进行过户登记。去年李某与第三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,李某申请查封诉争房屋,区法院于同年9月查封了诉争房屋,后因孙某以合法买受人的身份提出执行异议,今年4月区法院作出裁定书终止了对诉争房屋的执行。应某诉称,法院该裁定有误,孙某购买诉争房屋时,该房屋已被司法实施查封,而且孙某并未按约支付购房款,孙某并非真实善意的合法买受人,故其要求判令对诉争房屋许可执行。孙某辩称,应某起诉理由不成立,自己购买的诉争房屋系拆迁房,尚未进行产权登记,签订购房合同时诉争房屋并未被司法查封。自己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客观存在、合法有效的。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,且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,不存在虚假买卖房屋的事实。诉争房屋在查封之前已经由自己合法居住,由于购买的系拆迁房,要在3年后才能过户,故产权没有变更并非因为其本人原因造成,因此应某的诉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。法院认为:诉争房屋于该院正式查封之前,已由孙某合法买受居住,诉争房屋未能变更权属登记非孙某主观过错责任所致。故法院裁定终止对诉争房屋的执行并无不当,原告要求继续执行诉争房屋的请求缺乏依据,法院一审不予支持。■编排丨许萍如果喜欢我们的文章,就分享到朋友圈吧!顺便点赞鼓励我们一下呗~